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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否就能得到“尊重” 失足妇女有多大进步 失足妇女 

  时言平(媒体人):回顾执法过程中那些饱受争议的话题,无论是公布扫黄照片还是“绳牵卖淫女”,这些有损法治形象和公民权利尊严的行为,几乎都暴露在具有政绩色彩的执法行动中。尊重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不仅是执法情怀和道德的主观要求,也是法治的刚性要求。执法者对性工作者及其他嫌疑人的歧视性称谓,实际上悖离法治。强调常态和尊重,实际上是法治精神的再次回归,更是执法者对自身职能的重新审视。

眼下已是初冬,扫黄的声势依然如秋风扫落叶一般。不过,扫黄者为了展示其公正与宽仁的一面,决定对扫黄的对象予以“正名”——自然,不是将卖淫产业化、合法化,而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据说这是为了表示对特殊人群的“尊重”。

更名就是尊重?卖淫女的称谓有多么低贱?“失足妇女”就很中听吗?

且说“卖淫”之名。查古汉语辞典,有“卖客”、“卖笑”,却未找到“卖淫”;“卖淫女”更无踪迹可觅,流行的称谓是“娼”、“妓”、“花娘”、“校书”等。“卖淫”是一个现代性词汇。“淫”字确含道德贬义,但是换成“卖身”、“卖肉”,效果一样糟糕。若袭用古称,说“卖笑”,似乎雅致了些,却令某些买客不知所谓。思来想去,在“卖”字之下,恐怕很难找出更合适的词替换“淫”字以精确描述这一职业。

而且,“卖淫”之名所含有的道德贬义,十分契合意识形态建构。政治典章与法权纷纷收纳了“卖淫”。中文版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刊有:“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出现了与强制女奴隶献身于男性现象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刑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法文皆称“卖淫”。前者对应经济道德化,后者对应法律道德化。

如今,终于意识到了“卖淫”一说的道德贬义过于浓烈,打算换一个冠冕堂皇的称谓。然而,这不是亡羊补牢,而是头疼医脚。再说用来替换卖淫女的“失足妇女”。“失足”难道不具贬义吗?且所谓“妇”者,指已婚女子。即使将涵义扩大化,妇女当指18岁以上的女子。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如果卖淫女不足18岁(西南某地不是出过身为小学生的雏妓吗),还能叫“失足妇女”吗?所以,这一轮替换,实为不妥。

这么说并非为“卖淫”之名辩护。我只是想指出,如严复所言,一名之立,旬月踟躇。词语的生产,如大浪淘沙,最终淘出的那一颗熠熠发光的沙砾,流行多年,自然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如果说它不雅,首先是因其所指物不雅。要改造,当改造此物。是故,与其争论用什么称谓以替代卖淫女,还不如在打黑扫黄的同时,依法捍卫“失足妇女”的权利:不得歧视、辱骂、殴打;不得挂牌游街示众;不得曝光她们备受摧残的姓氏与容颜;更不得在派出所里对其凌辱、强暴。这后一面的工作能多做一分,卖淫女就多得了一分尊重,减轻了一分耻辱。这种尊重,乃是出于对人权的看护。(羽戈 作者系青年学者)

  王军荣(教师):改名当然很容易,但如果只是改名,没有实质性改变,就像将外来民工改成“新市民”,没有给予相同待遇,那还是毫无意义。现在公安部却并非如此,在改名同时,更强调尊重意识。比如,要求保护卖淫妇女人身权和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不得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曝光等侮辱人格尊严方式羞辱妇女。这无疑是在权利上给予保障,也是“失足妇女”本该拥有的法律权利,只是之前执法部门心存偏见,使得这些特殊人群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可以说,现在的规定是权利的回归,应该坚持不懈。

  苗向东(市民):按照道德上的“正统论”,卖淫行为必然是丑陋的。所以,“卖淫女”的称呼,释放的是一种歧视社会边缘群体的冷漠讯号。这种带有污辱性质的称谓,就如同在公众场所向他人脸上吐唾沫、打耳光等行为,让他人丢尽颜面,是对被歧视者尊严和心灵的深度戕害。严重的,还可能引起被歧视者用生命做出反击。她们也有自尊,有不少还是上当受骗,。一个有良知、有人文关怀的社会,除了应该清除这些群体存在的土壤,也应尽量营造一个无歧视的舆论、生存环境,消灭冷漠符号、歧视语言。

  王攀(市民):尊重不只是一种称谓,更是一种行为和态度。当初把“卖淫女”称作“小姐”,“小姐”迅速被污名化。面对卖淫女,我们称她们“小姐”时,又带有几分尊重?同样,用“失足妇女”取代“卖淫女”会不会也徒有其名?要求尊重特殊人群,是有背景的。近年来,执法部门公开羞辱“卖淫女”现象比较普遍,但显然,落实对“卖淫女”尊重之意,名称之变并不会必然带来行为之变。执法部门是不是真正尊重这部分人群,需要刚性的制度,更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素质。而后者,才最重要。其实,执法人员带着感情色彩面对她们,原本就不对。她们仅是性工作者,执法者应该用客观、理性,甚至冷静的称谓和心态对待她们,而不该带有感情色彩。可无论是贬义的“卖淫女”,还是略带尊重的“失足妇女”,都是带感情色彩的称谓。而正是这种感情色彩,才使执法人员在面对她们时不够理性。

  凯风(媒体人):现实语境下,卖淫女只有道德高下之分,但失足一词却将对错的二元对立评价机制引入,这就意味着卖淫行为无论在理论还是现实上都不再拥有可为之辩护的理由,从而权力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阐扬自身的审美标准,在拯救的名义下,进行强制性矫正。因此,从卖淫女到失足妇女并不是从歧视到平视的跨越,也不是从道德立国向尊重人格和自由选择权的跨越,它非但没有改变性工作者被“污名化”的实质,反而给予道德钳制从冲动转向实践的可能性。完全杜绝卖淫嫖娼行为和道德观念变革都不易,但正视问题是第一步。要想真的体现对从事特殊行业的妇女的尊重,使用更为中性的“性工作者”显然要好于“失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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